在我国,约束企业进行
利润分配行为的,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规定等,其中,《公司法》以及财务通则等总体而言是约束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的,比如实施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等要求,套用法律术语,是属于程序法;那么利润分配的实体法呢?我认为就是会计准则、税法以及上述《公司法》以及财务通则等约束企业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和分配顺序的过程的,这是约束投资者能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金额的计算过程的规定,就是法律上的实体法。利润分配的实施程序很好操作,无非是经过董事会议案,股东会批准,然后实施,复杂一点的比如
上市公司,涉及到通过交易所、登记公司等等,但这些都算是程序上的要求,这些要求即使复杂,也只是增加了程序的繁琐而以。但实体法不一样,违法了实体法,那结果不仅是煮熟的鸭子要飞了,就算是到嘴下肚的鸭子,也要吐出来,这就厉害了。
在我国,《公司法》以及
财务部发布的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都
是基于法律主体定位制定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比如公司法第14条明确“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第21条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法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也是基于法律主体考虑的,不会出现合并报表利润分配的概念;
财务通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
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所有这些规定都表明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管理是基于公司个体进行的,也就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单独实施的,母公司分母公司的,子公司分子公司的。
但是在进行利润分配决策时,要考虑的不仅是程序问题,还要解决分配的先后顺序问题以及有多少能分的问题,因为利润分配除了是公司股东的意志之外,还要考虑国家的一些强制规定。国家不允许股东违背顺序将公司挣的钱分光。
关于分配的先后顺序问题,我们国家有两个规定,一个是《公司法》,一个是《
企业所得税法》。
首先,分析《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要求: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要求,一个公司当年挣取的净利润,应当先按10%的比率拨付法定公积金,拨付之后的余额才能进行分配。国家是不允许不拨付直接进行分配利润的。除了要拨付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公司当年的虽然盈利了,但是以前年度亏了,这些亏损要不要弥补,怎么弥补?根据上述“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从上面的字句理解,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应该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个亏损指的是以前年度累计下来亏损。如果站在过去的眼光看,也就是在会计上,现在的亏损,即可以用过去的利润来弥补,也可以等着将来来弥补。
这个亏损弥补顺序和税法上的规定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字面上理解,在税法上,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应该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这个亏损是一年一年单独的算的,不是累加的。这是因为税务盈利或者亏损都是一年一清的,过去的账是算清楚的了,所以在税法了,发生的亏损,都是要用将来的利润来弥补的,现在的利润不用弥补将来的亏损,这就是和会计上的亏损弥补顺序的小小差异,不用能过去的利润来弥补。
在会计上,在2006年底,虽然2006年亏损了50万,但2005年还留了100万盈利,从公式上看,这2006年亏损50万已经被2005年制累计的盈利自然弥补了,也就是说,到2006年末,公司实际还是盈利了50万了,所以2007年挣取的净利润是纯粹净的了,所以2007年进行计提法定公积金等的基数是100万;计提完了之后,可供其它分配的利润基数是90万。在税务上,虽然2005年还有利润100万,但是已经是交过税了的,所以2006年的亏损50万,应该用2007年的100万利润来弥补,所以在税务上,
2007年的净利润是50万,按这个金额来算2007年的所得税了。
除了分配顺序问题外,分配金额也是一个问题,尤其是有很多子公司的控股集团计算有多少利润可分更是一个大问题了。
我们知道,谈及一个集团有钱没钱,不仅仅是从集团本身的角度出发的,还会包括那些下属子公司,这就是会计上的合并报表反映的内容。但是,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却都是从集团本身出发的,子公司不会参与其中的,决策过程是不要经过子公司同意的,也不能叫子公司出钱的。要子公司出钱,只能叫子公司先分配利润给母公司,母公司再分给股东。
这就造成了一个差异,在会计上,我合并报表可能有很多利润或者没有利润,但是母公司可能没有利润或者有很多利润,也就是经常讨论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合并报表计算还是母公司报表计算?我个人认为是要按合并报表计算的,因为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在现在的会计准则下可能很大的差异。
首先,两个报表计算的净利润存在时间差。
子公司很挣钱,但是这些子公司挣的钱是不能反映在母公司的帐上的,也不会包含在母公司自己的报表上。在母公司的报表上,只有当子公司分配利润的时候,母公司才能记帐确认收入,这就是会计上所说的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同样,子公司今年亏了,在母公司报表上也没有反映出来。但子公司亏损,一定要母公司提供支持的才能继续下去,如果母公司不考虑这些东西,一股脑儿将利润分出去,显然对集团的整体发展是很不利,决策的时候不能光想着自己。
再次,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抵销
母公司账面上的有很多利润,但是这些利润可能来至于子公司,怎么说呢?如果我母公司卖了很多东西,但是这些东西不是卖给别人,是卖给自己的儿子——子公司,根据现在的会计准则,这个也是要记到母公司的帐上的,虽然母公司记了这个帐了,但这个能算公司挣得吗?显然不能得了;同样的,子公司将产品卖给母公司,自己记了帐了,算了利润了,一看挣的钱不少,一就高兴了分红了。接着呢,这些分红分给母公司头上的时候,母公司自己就记到帐里面去了,做了投资收益了,利润增加了。但这些利润都是没实现的,从集团看,就是自己卖东西给自己,还算挣了多少钱。就好比一个假定,老婆卖东西给老公,老公再卖给老婆,就这么倒腾,老婆认为自己挣钱了,老公也认为自己挣钱了,但这个家庭呢?其实一分钱没挣到。
所以我是主张按合并报表来分配利润的。分配利润,是根据会计上的数据来决定的,不应该过度考虑法律主体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