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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作出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代位权诉讼中止原因有以下这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异议的;(三)公民作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全部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
资产确权是指对自己的资产进行法律上的权利确定。资产确权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