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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要约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2021-03-25 452
普法内容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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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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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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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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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1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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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里面没有明确规定要约的有效期,要约发出之后,受要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生效;受要人没有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要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

    2023-09-2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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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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