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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抵押物登记的作用,法律上要求登记机关所做的登记资料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般社会公众了解抵押物登记的方式主要有查阅、抄录或者复印,而相应的抵押权登记机关在接到一般社会公众了解抵押物权属登记资料的请求时,也应该协助这些一般社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其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1、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抵押物登记的作用,法律上要求登记机关所做的登记资料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2、一般社会公众了解抵押物登记的方式主要有查阅、抄录或者复印,而相应的抵押权登记机关在接到一般社会公众了解
抵押物登记资料主要是通过抵押登记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登记机关负有积极协助社会公众了解抵押物权属登记资料的义务。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抵押抵押(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
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