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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要求固定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可以沟通,但不是必须的,如果沟通后委托鉴定,出来的结果不容易产生争议,自己私自委托做的鉴定,将来可能对方会有异议,搞不好重新鉴定,费时费力。
《伤残鉴定标准》十级评定规定如下: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十级标准规定如下:1、
内固定取出之后才可以鉴定。钢板需要取出的,因为没有取出之前,对取出之后的状态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准备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1、不是鉴定伤残等级三个月之后才可以做的,伤残鉴定一般在医疗终结之后,就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伤残鉴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需要先进行治疗,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 即待基本治疗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工伤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发生车祸一般在出院后三个月做伤残鉴定。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