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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通过案例检索,我们选取了五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有所启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期限向公司足额缴纳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
1、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2、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 3、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 4、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 5、侵害的客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
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抽逃出资罪的认定,规定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也可以犯前款罪。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时效与法定最高刑相关。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法定刑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法定刑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