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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承诺书有效的条件是: 1、作出承诺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承诺书的意思表示真实; 3、承诺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居住权由当事人约定并进行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在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该房的用益物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购房合同承诺书属于预约合同,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购房合同,因此购房合同承诺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
房屋居住权承诺书依法成立即有效。双方应当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使用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居住权承诺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法成立的房屋居住权承诺书有效。当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合法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居住权承诺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屋居住权承诺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
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生效要件来确定,具体的条件如下: 1、出具承诺书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出具承诺书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3、承诺书的内容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承诺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人享有居住权。《民法典》在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性为原则,有偿性为例外。但法律允许当事人私人自治,有偿地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