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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选择委托方式和权限的权利;选择处理委托事物的方式和权利的权利;根据委托事项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的权利;了解知悉委托事务结果的权利;对受托人过错求偿的权利;予以受托人承诺的权利;解任受托人的权利;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
行纪合同的意思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按照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易。若委托人对于行纪人所为的买卖指定了一定的价格,行纪人应按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买卖。行纪人不按照委托人指示的价格进行买卖有两种情况。一、以低于指示价格买出或者以高于指
《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区别主要是: 1.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人在我国过去又称“牙行”、“经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
合同委托需要下列证件: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所购房产的具体信息,如坐落小区名称、楼号、房间号等; 4、委托书,一般公证处帮助起草,如果银行有特殊要求,委托人一定要向公证处说明。 委托行为并不需要行政审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如果是由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那么不存在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如果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委托人签署合同的,那么就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不是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才可以签订合同。即使没有授权委托书甚至事实上没有有效的代理权,只要客观情况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