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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2022-04-14 291
普法内容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岁。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或者虽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也可以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 4、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如果有合法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可以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除收养成年人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6、有正当收养目的,不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法律和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若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同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则不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经配偶同意;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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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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