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债权申报特别情形有哪些
债权申报特别情形有哪些

债权申报特别情形有哪些

2021-07-17 26
普法内容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债权申报的受理情况有哪些特别情形
    债权申报的受理情况有哪些特别情形

    债权申报的受理情况的特别情形如下: 1、债务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无需申报;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2022-04-13 324
  • 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规定
    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规定

    债权申报特别规定: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

    2020-04-23 144
  • 债权质押的申报有什么情形
    债权质押的申报有什么情形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

    2024-06-09 19
专业问答更多>>
  • 特别债权的情形有哪些,特别债权申报,特别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如下:1、员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待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债权人逾期未申

    2021-11-16 15,340
  •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殊的情形?

    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如下:1。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2、自受理破产申请以来,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3、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一个人申报所有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

    2021-11-24 15,340
  • 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特别的情形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以及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也可以进行申报。

    2023-12-21 15,340
  • 债权申报中说的各种特殊情形分别包括哪些

    债权申报的特别的情形有: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

    2022-10-14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债权申报包括哪些债权 01:13
    债权申报包括哪些债权

    债权申报中的债权类型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债权中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第二,必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中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即视为已到期。第三,债权中必须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其中有

    1,235 15,340
  • 哪些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01:19
    哪些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416 15,340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01: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537 15,340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186-2004-7948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