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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的情况是: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重新就业人员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中断就业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3、本人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
以下情况将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1。再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生活来源的基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2、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是指的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在一定期间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参加失业保险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具体如下: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是由于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