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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
第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第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如果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相应地会带来诸如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利润损失等一系列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也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合格。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的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
一、如果总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 二、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发包方和施工方对外负连带责任。 三、发包方和施工方按照过错程度对工程质量负责。各自的质量责任如下: 1.发包人的质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
可能被告方提出异议,如果第一次鉴定机构是由法院指定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面的情形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是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如果消费者和产品使用者,在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之后二十年内都没有提起诉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在发包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与鉴定后,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修理、返工、改建等修复的,承包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如果是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