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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020-02-27 148
普法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是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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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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