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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盗伐、滥伐的林木在广义上也属于赃物,因此对其进行非法收购、运输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收购赃物的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收购的对象不同。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以外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滥伐林木罪一般不是盗伐。 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来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砍伐、砍伐的林木。行为者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大大帮助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对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二)客观
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可以确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1、主体要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 2、
林木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都会被判处相关罪名,之所以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是因为林木的重要性,放任滥伐林木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国家方面才对这一行为进行严
盗伐林木的量刑标准是在无期徒刑以下。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共三挡,此罪的量刑标准必须按照上述三挡来进行
行为人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多少年的刑罚则需要根据其数量或者是情节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盗伐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程度,就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能对其判处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对其处以罚金或
盗伐林木罪有三档法定刑期,分别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注意的是,盗伐或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资源,将在法定刑期内从重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