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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行政犯罪案件移送与行政处罚这个问题

有谁知道行政犯罪案件移送与行政处罚这个问题

2024-05-21 2
普法内容
倪某不服市质监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系民营企业业主,在生产并销售某产品时被人举报,被申请人查获后认为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以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罪”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申请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申请人不应该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还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 同的责任类型,将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为了追究违法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当事人涉及的行政责任事项则没有 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未规定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涉嫌犯罪的行政 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足,超越职权,因此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作出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可充分说明,行政执法机关在将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向人们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回答:一是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二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三是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之后刑事判决之前,税务机关又以同一事实以偷税为由对同一当事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1号)明确:刑事被告人构成涉税犯罪并被处以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后,税务机关不应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司法机关作出人身罚和财产罚的,行政处罚则不能再作拘留和罚款等同类型处罚,而只能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有限制地实施处罚。 对于第二种情形,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的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24〕8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行政执法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司法机关决定不受理、不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仍对行政违法案件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也不受限制。 对于第三种情形,《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均未对该第三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办发〔2024〕8号通知中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后,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前,原则上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行他字第1号的答复中又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前,可以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的行政处罚。表面看以上两个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其实不然,两办的通知仅仅是原则性且婉转地规定的,并未完全排除某些特殊情况,而最高法院的答复也仅仅是针对税务机关,也可以理解为特殊情况,即既然涉嫌税务犯罪,有必要在移送公安机关后立即作出诸如吊销营业执照(行为罚)或警告(申诫罚)等行政处罚,不能让其企业继续经营致案件处理结束之时,但不能作出诸如人身罚、财产罚等将与刑事判决重复的行政处罚。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将该特殊规定引伸到其他案件中,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将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作出处理之前,原则上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但某些情况下可以作出将不会与判决重复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哪一种情形呢?从申请人关于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表述来看,属于移送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后仍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即还没有作出处理的阶段,即以上所述的第三种情形。该种情形原则上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但某些情况下可作出除人身罚、财产罚等以外的行政处罚。但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偏偏是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极可能与法院的判决重复。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只承认行政机关在移送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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