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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未成立担保合同没有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或者不存在主合同时,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没有主合同,担保无效。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没有主合同或者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的责任。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2、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
法律规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随即无效。但是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
担保合同不能独立约定效力。《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担保合同不能独立约定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表现: 1、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如果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行为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 2、主合同无效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
合同主体变更之后,合同仍然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必须要经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主体。另外,还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方式变更合同主体。债权转让,主
担保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承担的责任在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时,如果签订的是一般保证担保合同,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四种特殊情况除外; 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
担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担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为相关法律所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