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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2020-06-25 191
普法内容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以及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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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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