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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不是必须参加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而且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前往调解。此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诉讼,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
参加交通事故调解须做这些准备: 1、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2、明确调解的次数限制,只能调解两次;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事故当事人不是车主(即车辆所有人)的话,还要求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参加。 另外,需要参加调解的还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参加的其
参加交通事故调解,除了需要携带自身身份证件外,还须携带相关治疗凭证或者车损修理费用证明,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则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由死者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养关系证明。证明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其代理人 第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下列人员可以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
发生交通后,交警处理并调查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受伤人员亲属或者目击者可以用摄像机或者手机拍照留证,向交警说明实情,切记不能私自或让他人故意破坏、移动现场。受害方向交警部门请求帮助,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
面对交通事故带来的人身损害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获得赔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交警调解,或提交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其最重要的效力是:1、确认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在一方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书时,调解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换言之,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在交通管理部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