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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同业竞争公司法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这是采取的较多,效果最好的一种。 2、将发起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单一、表面的标准,而是在综合多种因素后,探求原单位和新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主要认定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营业执照上
寡头垄断又称寡头、寡占,意指为数不多的销售者。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只有少数几家厂商供给该行业全部或大部分产品,每个厂家的产量占市场总量的相当份额,对市场价格和产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例如:移动、联通、电信
竞业限制,指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特殊种类的劳动者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是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约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