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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否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而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债务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抵押物、提供虚假的抵押材料等方式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认定为设立虚假抵押登记。 2、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
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致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理解抵押人的这一责任,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债务延期后,担保期限已经过去的,抵押担保无效;如果仍在担保有效期内,抵押担保仍然有效,担保人需要在有效期内承担一般或连带担保责任。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
1、抵押登记无效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抵押人不承担债务担保的责任,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
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债务的,则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财产折价。即按照抵押财产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折算为价款,把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到的价款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