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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书记员是否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
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
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中加避的对象是为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还有侦理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等;只要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就需要依法的回避,这需要当事人处行的回避,也要可以由辩护人或代理人提出来。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刑事案件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需要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员回避的,应由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员回避的,应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决定。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
刑事案件撤销案件规定,具体如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具体情况是:1、情节显著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具体有以下的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
刑事立案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 1、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 2、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