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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不是必须经过股东会做决议的,公司对外投资既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往往是比较巨大的,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是解决资金压力的重要方式。而公司贷款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借款需要经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但无股东会决议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 公司负债,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的责任的。因为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1、企业出资时多出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用这个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用缴所得税。 2、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钱还给股东,股东再拿钱来出资也不用缴税。 3、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业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原则上不作限制。即成立公司的时候可以一分钱都不拿,这个注册资本缴纳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可以等公司成立几年后甚至几十年
持离职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打印个人参保缴纳凭证,再将凭证交给成都的社保局申请转入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就股东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
股权质押是否要经过股东会同意,需要具体分析: 1、股东之间质押股权是不需要其余股东的同意的,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2、公司为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