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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怎样理解

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怎样理解

2024-05-13 4
普法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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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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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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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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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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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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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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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2022-10-0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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