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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变更规定是:承租公房的家庭变更承租权时,可以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符合配租条件的,予以户名变更。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
公产房的承租主要由地方法规调整,各地省市的公产房政策不一样,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调整,天津市现在适用的是2007年7月1日期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有住房承租
第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房产证上名字问题,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在房产本上写一个人的名字。 第 二、在租赁期限内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
公租房和廉租房是政府面对低收入群众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如下: 1、户口需要在申请地,即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低收入家庭认证申请,必须是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由于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所以法院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而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