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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而行使抗辩权。保证人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主合同的情况和具体的担保方式。一般情况下,它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或销售合同后的质押担保,即贷款合同和销售合同,我们称之为主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为自合同。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法。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证责任的消灭有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法律起
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
可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样担保当中也会有债权的表现,所以对于担保人而言,也是可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借款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根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保证人作出过多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当然可以选择第三方担任保证人,担保合同的继续履行和相关债务的清偿。换句话说,民间借条没有担保人,也是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中的借条的合法有效性,不取决于担保人的有无。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