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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电话欠费:不法分子冒充电信部门工作人员、警务人员致电事主,告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捆绑了欠费电话及银行账户,涉嫌洗钱,事主可能被判刑。有的事主急于澄清自己,便将电话号码及存款情况告知不法分子。此类诈骗多使用 019、00019开头的网络电话
票据欺诈行为有: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可靠来源的汇票本票等行为。 《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
一、票据诈骗罪应该如何界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
以下情形属于集资诈骗: 1、席卷集资逃跑; 2、挥霍集资,使集资客观上无法返还; 3、使用集资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导致集资无法返还; 4、有其他欺诈行为,拒绝退还集资,或者导致集资无法退还。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物,使行为人因此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以下七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4、给付或收受实物;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要件主要有两个: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