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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因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是与法人组织相比之下,组织形
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成员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农户部分成员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债务由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整个农户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无法区分的,债务由整个农户的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经营的,其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个体工商户与法人是有区别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1)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开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
内容如下: 1.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因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属于非法人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家庭消费单位,而是一个相对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承包权和商品生产经营权,并且能够独立的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是与法人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
国家规定农村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具体如下: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