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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选择性罪名定罪次数的累计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采用各个选择性罪名单独累计而后再合并的方法,称为单独定罪次数方法;二是采用单独罪名一样的方法实行简单累计,称为简单累计定罪次数方法。由于
签订合同债务主要是存在以下风险: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三)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引诱他人卖淫或者容留,判刑如下: 1、介绍两人以上卖淫或者容留,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引诱五人以上卖淫或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引诱三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非法获利5万
引诱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
引诱他人卖淫是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容留他人卖淫是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容留卖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3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引诱幼女卖淫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通过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与此同时,也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不满14周岁的少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的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诱饵,或者采取灌
触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具体要看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又或者是独立适用附加刑;2、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