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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何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何义务

2020-11-16 292
普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是忠诚以及勤勉。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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