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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可以证明出资。 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已经不再强制性要求以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进行验资了,但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还需要进行验资,如果发现该非货币财产明显与认缴的资本有差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交差额部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验资报告可以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验资,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若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变更股东不需要验资报告,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是合法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股份公司的不记名股票交付及转让。
《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享有哪些权利,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需要给他一
在验资报告书上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股东的签字的,因为验资报告本来就不是公司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书,是具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在审计之后所出的报告。问题是现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也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了,在需要验资的情况下
主要了解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重大的诉讼等.如果公司有关联公司或者公司股东个人实力较好,可以要求其对你接手的公司在你受让前产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