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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居住权”的概念与特性进行深入探讨。居住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特定个人对另一人所拥有的住宅以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占、所用之权力。这样的权力得以存在的基础要么源于具体的法规依据,要么来自于双方契约的约定。如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中如何处理的司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仅由其中一位当事人拥有房屋的居住权。 若对方处于经济上的困境中,经司法机关对房屋所有权及租赁权进行明确界定后,仍然可能被判赋予无房一方居住权,该居住权益将持续至满足甲方腾退住房要求之日。关于居住权这一概念,它是属于用益物权
要看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房屋用益物权。夫妻离婚前已经设立了房屋居住权给公婆的,离婚后公婆享有居住权。如果没有设立居住权,那么离婚后公婆就不再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房屋用益物权。夫妻离婚前已经设立了房屋居住权给公婆的,离婚后公婆享有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房屋用益物权。夫妻离婚前已经设立了房屋居住权给公婆的,离婚后公婆享有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居住权”的概念与特性进行深入探讨。居住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特定个人对另一人所拥有的住宅以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占、所用之权力。这样的权力得以存在的基础要么源于具体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
我国居住证制度,是一项除了保护城市流动人口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社会福利待遇,也保障了城市流动人口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应该享有的权益。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公民在离开户籍所在地,至其他城市生活或者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并且
离婚后孩子改姓的新规,主要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选择随父姓,也可以选择随母姓。换句话说,离婚之后,孩子可以改姓,只需要满足在父母之间的姓氏中选择的法律要求。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