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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和执行终结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2、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相关法规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执行终结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什么是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下去,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二、执行终结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第一,行政行为有确定力。确定力的意思是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具有不可争辩的效力;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的是在行政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主体以及行政
包庇罪的行为包括有以下三点: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以下两点,分别是: 1、明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