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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规定?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有什么规定?

2024-07-09 8
普法内容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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