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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之诉。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己无法搜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在实践中,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和第三人提起损害股东权益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隐名股东与公司盈余
隐名股东不直接享有公司的权利,若是想要行使知情权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与其写这样一份协议不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因为我国公司设立采取登记制,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才受法律保护。
法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显名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法权益受损后开始计算,不过,如果权益受损已经超过20年,法律不再保护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显名股东对于隐名股东的侵权行为,一定要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处理。
股东若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以诚信原则为行为准则,不得滥用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获取自身的私利。在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具体来说,首先,在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过程中,为使小股东利益得到保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