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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何处理?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何处理?

2021-08-25 34
普法内容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约定实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 3、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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