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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
一、羁押折抵刑期是否计算减刑? 羁押折抵刑期不计算减刑,折抵刑期是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换算刑期。刑法中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的“羁押”,属于“判决前”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和逮捕措施中的剥夺自由的暂时性强制措施。而减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实行监视居住。另外一种是在指定的居所; 比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等有关场所。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在指定
羁押折抵刑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是按照犯罪嫌疑人被执行的期限,以及羁押的日期来相抵换的。在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前,执行了羁押程序
管制刑期的计算方法是《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刑期的起止日计算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的计算情况主要有: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