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仍采取减免税优惠。原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限额,激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2.高新技术优惠。对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采取的是税率优惠。新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同时,对原优惠中定期减免的政策,给予了过渡性优惠,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优惠。对技术开发费用(也称“研究开发费”)仍采取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新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通过增大企业税前扣除数额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
4.创业投资优惠。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新法规定,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新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通过加速折旧,减轻纳税人在使用资产初期的税收负担,补偿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进行更新换代固定资产的成本
6.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新法将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列入免税范围。
7.减半征收项目。新法中,对于从事提升生活品质的非必需品类项目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8.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法规定,企业以有关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优惠。这是新法中新增的优惠内容。新法规定,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规模、利润较小的企业分别采取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新法保留了对小型企业的税收照顾,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20%的优惠税率。
11.新法中保留了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但由原企业所得税法最初对特定福利企业的
所得税减免优惠改变为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界定范围(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外,增加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
12.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新法还列举了居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同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权限,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