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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主要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主要是什么

2024-06-05 7
普法内容
(一)商业广告的载体可以直接感知 商业广告的载体可以被受众通过视觉或听觉直接感知,不需要受众进行转换或深度思考,商业广告推荐内容有一定的直接性。商业广告一定需要借助于某种形式的媒介传播。这种媒介不用受众进行转化,即可直接理解其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商业广告会使受众形成广告记忆表象。广告记忆表象是指受众把感知过的广告形象在头脑中再现出来,是感知留下的印象,虽不如直接感知时所得的形象那样完整、稳定和鲜明,但依然能反映事物的大体轮廓和一些主要特征。倘若某人记住了一则看过的广告,在头脑中会留下大体印象。 商业宣传通常是针对品牌整体形象的推荐,并不一定指向某一具体型号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要将有效的讯息对外传达即可,不强调传播的载体、媒介和形式。 (二)商业宣传的受众面大于商业广告的受众面 商业广告的受众主要是潜在客户及合作对象。商业宣传的受众没有一定的目标选择性和针对性,只要达到宣传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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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有什么的
    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有什么的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

    2024-05-24 14
  • 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是怎样
    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是怎样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应按照市场交易观念,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例如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宣传

    2024-05-20 12
  • 新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不正当竞争的种类是什么
    新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不正当竞争的种类是什么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

    2024-05-2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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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是哪些样的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2022-08-06 15,340
  • 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的事怎样做?

    自2017年12月13日起,组织系统上下利用省局及各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时同步开通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专栏,集中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法条,刊发权威信

    2022-08-06 15,340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工作应该怎样进行,宣传时需要注意什么

    虚假表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一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2022-08-08 15,340
  • 开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活动如何做

    开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活动是一次普法活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

    2022-08-0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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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吗 01:11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吗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情节较轻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说别人出轨涉及到为了败坏他人名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而且具备严重情节,就构成诽谤罪。所谓严重情节,是指存在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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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房者虚假宣传要如何维权 01:03
    卖房者虚假宣传要如何维权

    购房者遇到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购房者可以到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经营者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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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竞业禁止 01:30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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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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