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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是不能去当民政局办理的。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能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
以下情形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4.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5.一方或者双方当事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
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
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情况如下: 1.一方要求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
下列情况不能通过民政局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协商好的; 3.有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的相关规定, 1、夫妻双方如果是自愿离婚,应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需要双方亲自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应该明确约定双方属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首先,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具体位置、居住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居住权持续的期限以及产生争议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