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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我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答:人事经理的
参加岗前培训能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
员工培训是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建立,因为岗前培训也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隶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劳动者参加培训的那一天就已经建立了劳动的关系,所以从这天开始就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作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
参加岗前培训可以视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企业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凡是与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哪怕没有劳动合同,同样也适用《劳动法》呢?比如:家庭
没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文件确定劳动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的,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定劳动关系,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和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就算成立。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劳动
签了合同不给员工也属于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