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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一经行使,承租人就按照出卖人与第三人约定的相同条款与出卖人成立了买卖关系。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必须办理了登记才生效的,在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之前,出租人如果“一物二卖”,将该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基于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众所周知,《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问题: 1、股权由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受让人各自按照比例购买; 2、受让人不愿就剩余部分购买的,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不行使优先购
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表述,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一般是指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数量、付款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如前所述,赋予转租合同效力,使其效力不因出租人的同意与否而受到影响,可以运用解除合同的手段来达到平衡利益的目的,以次为前提条件而赋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也就顺理成章了。无论房屋转租了多少次、转租给了多少
首先,优先股股东有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其次,优先股股东有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如果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了,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得到剩余资产的偿还。另外,优先股股东还有有限投票权。虽然由于
不是谁先查封谁就有优先权。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如果产生了争议,那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权: 1、通过第三方作为居中的调解方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例如通过315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2、通过房管部门等行政部门,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房管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