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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股东,只有一个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人独资企业是有股东的,就是100%控股的出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由个人出资,个人拥有和控制,承担个人经营风险,享有全部营业收入的企业。主要从事零售,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
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是只能有一个人,而且这个人只能是自然人,由这个人全额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可能是企业法人,又谈何股东?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对个人独资企业有了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
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不能质押。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该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需要投资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以其自身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区别是: 1、经营规模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名称,而个体户可以没有企业名称; 2、投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个体户基本上自己是老板自己也是员工; 3、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法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或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