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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经济交易中,人们会经常遇到为他人债务做担保的情形。此时,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这对于担保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
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7、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般保证:债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由此,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据此主张免除保证债务,从而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毫无意义。此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
一个是在诉讼中法院做的,一个是在公证处做的为了诉讼
时效中断,是指正在进行中的时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时效统归无效。时效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是经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在我国法律上,债务和债权其实是一种相对的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将会失去意义。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一种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内,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的一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是,如果自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按时还款的话,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