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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是合法占有。因为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
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然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既不发生恶意占有,亦不发生善意占有。换言之,在此场合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而是有权占有。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对拾得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用益权,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意义上有广狭之别。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例如偷盗别人物品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不能对抗权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
《继承法》规定: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
1.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
保管人保管的不是自己的财物,不可以占有的。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
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
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判刑如下: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无因管理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在无因管理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是属于侵权行为的,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就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