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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
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
①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有: 1、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进行清算;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3、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受理的法院取得对关于破产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所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破产管理人或企业,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企业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企业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
虚假破产罪指的是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
破产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并使债权得到实现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