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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继母与继子女间既存在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与生父离婚,婚姻关系消除了,但继母与继
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应当符合的条件是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法律限制。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生父与继母或
首先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要取得子女亲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可以不要求他的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年满三十五周岁;(5)被收养人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1、继父母未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及未对继子女长期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只存在姻亲关系,如果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离婚,则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 2、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继子女,在生
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应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