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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国家机关
被人偷拍是侵犯肖像权。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但是如果是记者在采访中,对一些污染环境、没有社会公德的人和事,通过照片和写文章的方式进行了揭露曝光,行使的是正常的舆论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
新闻报导,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因此不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至于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这学理上是有争议的。
要看用途,如果是拍了之后自己欣赏,一般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一般要求用作商业用途,如果对方用这张照片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就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对方对这张照片进行传播,也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所以偷拍算侵犯肖像权
拍摄路人不做他用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发表、复制、
用别人照片做头像,不算侵犯肖像权。只要没有用别人的照片当头像,并且没有营利的,那么就不算是侵犯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肖像权,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不能够使用其肖像作为营利的手段,如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商标、广告、装饰等。单纯就摄影而言,作品如果是没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而拍摄取得的,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展览、发表也不可以,
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刑期可以达到五年。这种占有行为不是转移占有的行为,而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也即占有了他人的财产,而且拒不归还,因此成立侵占罪。同时,应注意,成立此罪需要有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