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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有什么新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9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4-07-01 9
普法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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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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