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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中规定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合成作品”或“结合作品”(CollectiveWorks),不属于合作作品有学者认为,“结合著作者,即在外观上呈一个著作之形态,但其内容,系由各个独立之著作结合而成,
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是无法被成功注册成为商标的,这主要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鲜明、易于辨认且不可与其他第三方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产生冲突等显著特性。倘若某个商标仅仅包含了商品的通用名称,那么这种缺乏显著性和辨识度的特性就使得该商标无法完成
是的。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是: 1.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 ,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3.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可分为两类:可分割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权的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应当由双方享受,没有参加合作的人员是不可以享受著作权的。另外,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应当根据享受著作权的作者之间的协商认定来进行处理,由合作作品的收益带来的相关收益情况应当签订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所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许可使用作品这个,这个主体就是作品使用的种种条件。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按照民法的共同共有关系来处理。因此,如果合作人想要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当获得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就不需要适用上述的要求。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各自
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是否具有主体变换。著作权的转让指的是著作权主体的转换,著作权由一人转变为另一人所有,受让人成为著作权新的权利主体。而著作权许可并没有进行主体变换,只是著作权人将一部分权利许可给他人在特定条
著作权,在过去被称为版权。著作权的使用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的人身权指的是,创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又被称为著作精神权利。具体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