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是什么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2-09-29 105
普法内容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比如行为人的代理权限已到期或者行为人从未有过代理权。 2、相对人具有充分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比如行为人能够提供盖有公章的合同书。 3、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相对人尽到了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的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2023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
    2023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

    2024-06-02 14
  •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

    2021-03-27 226
  • 表见代理需要哪四个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需要哪四个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四个要件是: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有事实或理由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出于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

    2022-04-14 992
专业问答更多>>
  •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

    2022-08-25 15,340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当事人与表见代理人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

    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

    2022-03-18 15,340
  • 什么是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有哪些?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其与被代理人存在着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的表象,而使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实质上未被授权;(2)无权代理与本人(即被代理人)间有

    2022-01-23 15,340
  • 什么是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第三人有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行为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

    2022-07-01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01:41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有: 1、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

    4,397 15,340
  •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01:46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一、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3,360 15,340
  •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01:12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1,259 15,340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咨询律师
158-1008-6858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